2008年后,单位与员工签订两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第三次单位是否有权不签?
在劳动关系中,劳动合同的签订是双方权利和义务的基础,自2008年《劳动合同法》实施以来,我国对于劳动合同的签订、续订以及终止等方面都有了明确的法律规定,本文将围绕“单位与员工签订两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后,第三次单位是否有权不签”这一问题进行详细探讨,并结合相关法律法规及案例进行解析。
一、法律背景与规定
《劳动合同法》第十四条规定:“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是指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无确定终止时间的劳动合同。”该法还规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连续订立二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且劳动者没有本法第三十九条和第四十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情形,续订劳动合同的,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根据上述规定,如果单位与员工在2008年后连续签订了两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且员工没有出现《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如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等)和第四十条第一项、第二项(如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等)规定的情形,那么第三次续订劳动合同时,单位应当与员工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二、单位是否有权不签?
根据《劳动合同法》的规定,单位在第三次续订劳动合同时没有权利选择不签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如果单位选择不签,那么员工有权要求单位按照法律规定与其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如果单位因此给员工造成损害的,还需要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三、案例分析
案例一: 张某自2010年起在某公司工作,先后与公司签订了两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2018年,当第三次劳动合同到期时,公司决定不再与张某续签劳动合同,张某遂提起劳动仲裁,要求公司与其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经过仲裁和诉讼程序,最终法院判决公司应当与张某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案例二: 李某在某企业工作了10年,期间与企业签订了两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2015年,当第三次劳动合同到期时,企业以“经营需要”为由拒绝与李某续签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李某遂向劳动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要求企业与其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并支付赔偿金,经过仲裁和诉讼程序,最终法院判决企业应当与李某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并支付相应的赔偿金。
四、单位应对策略与建议
1、合规操作:单位应当严格按照《劳动合同法》的规定操作,避免在第三次续订劳动合同时选择不签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这不仅符合法律规定,也有助于维护企业的良好形象和声誉。
2、充分沟通:在决定是否续签劳动合同时,单位应当与员工进行充分沟通,了解员工的意愿和诉求,通过沟通协商达成共识后作出的决策更易于被员工接受和认可。
3、完善制度: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内部管理制度和流程规范续签劳动合同的操作流程确保每次续签都符合法律法规的要求,同时还应定期对员工进行劳动合同法培训提高员工的法律意识和维权能力。
4、法律咨询:在遇到复杂或疑难问题时单位可以寻求专业法律人士的帮助进行法律咨询和风险评估确保决策合法合规并有效规避法律风险。
综上所述根据《劳动合同法》的规定单位在员工连续签订了两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后第三次续签时应当与员工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如果单位选择不签则可能面临法律责任和赔偿风险,因此建议各单位在续签劳动合同时严格遵守法律规定充分沟通协商并建立健全内部管理制度确保决策合法合规并维护员工的合法权益,同时员工也应当了解自己的权利和义务在权益受到侵害时及时通过法律途径进行维权。